1、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
2、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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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还没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