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应当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是债务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因欺诈、胁迫而出具的欠条,自始至终都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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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