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 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这个理由比较玩味。
是不是工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要知道这个辞退理由背后的目的。我怀疑这家电池公司很有可能没有给员工买医保,因为肺结核这个病属于医保的统筹范围内的。
一个企业是否购买了医保,已经和“弱势群体”这个话题没有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