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等;
3、2项以外的社会保险及各种税费;
4、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不管这些借款是做为共益债务还是职工工资,都可以优先受偿。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职工借款没有优先效力。
申报破产后企业应停止一切生产。借款合法,职工就成了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同等权力。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但对职工集资款没有作出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作为与所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强化了职工权益的保护。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虽然《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废止,但到目前为止,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在该法实施多年后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指导处理职工集资款的问题,而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未被宣布废止,因此根据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纳入职工债权按第一顺序清偿于法有据。
应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