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撤销权的行使

2025-05-20 18:52:0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回答2: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回答3:

针对债权撤销权行使问题,我查阅了相关的文章,以作为参考。个人认为是本案中是本能行使撤销权的。
部分文章转载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应作具体分析。
(1)特定债权
在交付特定物的债权中,如果债务人将该特定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三人,债权人是否可以以此种移转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而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允许仅仅因个别债权问题,而无限制地允许特定物给付行为的撤销,显然逾越了撤销权制度的原有机能,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系[2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特定物的债务时,也将转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可见特定物的债权仍然要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予以担保。在一般债权中,如果债权人移转某项特定物减少责任财产,债权人可提出撤销,如特定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而使特定债权之效力反而较之与该特定物毫无关系之金钱债权更为薄弱,显失均衡。[26]
笔者认为,物之所有权的转移,动产以登记、不动产以交付为条件,并据以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在一物二卖的场合,两个合同均为有效,依据有效的合同取得动产登记或不动产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先买人拥有的只是对债务人的非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先买人不得仅以其债权成立在先就得对抗物权行为。
因此,在特定物二重买卖场合,特定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满足其债权之需要,其只能就债务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此请求权转变为一般金钱债权,如果此时,债务人因处分财产沦为无资力,无法履行金钱赔偿债务时,而其处分财产行为又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为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回复,以保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
……

回答4:

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而卖方恶意无偿转让其房产,属违约,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卖方的转让行为,要求其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