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未被法院决定停止使选举权的在押人员仍享有选举权。
(2)人身权利。
(3)诉讼权利。
(4)检举、控告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已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各项制度。
(2)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改造思想。
(3)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
(4)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扩展资料:
处罚程序:
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不在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所,被拘留人在拘留所里进行教育及适当的活动。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每天要背监室条例,做一些简单产品加工等杂事。上午5:30起床晚上10;30睡觉,不是太苦的就是太无聊对一个在外自由惯了的人来说你想想是什么滋味。
最好服从所有人,免得受皮肉之苦。另外,治安拘留,应该在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有可能受虐待,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以便看个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