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家庭经营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演变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这种说法不确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耕地一般采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对于不便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
你可以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