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准确的说,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学生与学校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并不同于监护人的管理义务。学生受到伤害如果由于自身导致,则学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仅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和伙食费,还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家长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由于意外伤害导致伤者毁容的,伤者家属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评定残疾,向学校索取相关赔偿。参照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不是!
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学校和老师只是有义务在学生在校的时间内照顾学生,保证学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