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 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2009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集中验照。 凡于2008年12月31号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以下材料于1月1日至5月31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验照: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到工商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委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要缴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 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2009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集中验照。 凡于2008年12月31号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以下材料于1月1日至5月31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验照: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到工商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委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