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的,只要事故认定书真实有效,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进行拒赔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拿着认定书去交警校对。
扩展资料: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
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会的,只要事故认定书真实有效,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进行拒赔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拿着认定书去交警校对。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包括:
一、发出出险通知。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
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
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
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证:
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残者法医鉴定书;
死者的死亡证明;
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被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其他必要证明。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车险理赔工作具有显著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标的流动性大、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道德风险普遍。
注意事项:
发生事故时不要私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
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小损失理赔不值得。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
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车险理赔潜规则。不少保险公司都有一份所谓的“红黑榜单”。“红名单”上的车型,在买保险时能够取得对比低的折扣;可一旦车型上了“黑名单”,为它们买保险就要加价,甚至被拒保。
例如马自达6,在某些保险公司的费率系数能够是1.1,而帕萨特的费率系数则能够低至0.95。这也意味着,哪怕雷同的车价,同样的出险记载,假如买商业险,马自达6的价钱会比帕萨特高25%。此外,关于一些超奢华车来说,它们的系数能够会到达1.2甚至1.3,甚至被拒保。
有一家公司甚至把保时捷、法拉利、宾利等一溜豪车整个列入拒保名单。
车险理赔 百度百科
不会的,只要事故认定书真实有效,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进行拒赔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拿着认定书去交警校对。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包括:
一、发出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
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证: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二)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2、残者法医鉴定书;
3、死者的死亡证明;
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被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8、其他必要证明。
赔说来回答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如果有证据证实案件虚假,可以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