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法律描述

2025-04-04 16: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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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法律描述: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现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