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原单位必须要新单位接收函才出具,原单位的做法合理吗?怎么处理呢?急需离职证明

2025-03-02 0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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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单位作法不合理,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原用人单位是取巧的,法律没有明订它非开不可,反过来可以它享受投机、获赔的机会。
原单位作法会导致您新的工作、新公司曝光,损害您的隐私权,同时还让新公司例如人事部门感觉您做人很失败,连个离职证明原单位都不愿意帮。
一般都是软言相求,若实在没办法,只好先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最低限度让原单位的名称成为人社局的黑名单。(人力资源及社保等相关电话:12333)
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您找上人社局,人社局一方面有实力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还可以配合您演戏(说您某某某要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单位依法非开出离职证明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单位没开离职证明,是否"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没办?它可能违法了!
但可能缓不济急,或者浪费时间~~
万一您离职时身影不够漂亮,惹恼原单位,那只能求再求,讲出去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