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户口本,需要使用户口本办理各种手续,可以由当事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信息个人证明,加注用于办理何种业务,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例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户口本,可以在户籍信息证明中加注用于办理结婚证使用,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当事人凭此证明和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结婚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