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照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执行;职工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即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例如,按职工本人工资60%发给的病假工资为2000元,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给的为2200元,这样该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补足到2200元。而如果按职工本人工资的70%发给的病假工资为24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给的2200元,就按照2400元计算。
附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节选)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