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存在欺骗行为,如:隐瞒宅基地权属存在纠纷的事实、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等;
2、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批准人/机构无相应批准权限,如:非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例如区政府,既非设区的城市等);
3、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未按合法审批程序审批的(如:邻宗地使用权人未签字确认界线等确属不明);
4、已获批准、并已确权发证的宅基地,未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建设的(如:无正当理由且未申请延期,超过两年为建设的);
5、地上物为违法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分体规划,过后为调整规划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理由的证据包含: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权属纠纷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材料(如:申请书、地调表、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法人证明材料等);
4、违法占地处罚材料(如:询问笔录、宗地图、立案呈批表、处罚决定书等);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