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法规文件是2002年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失效。是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制定的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1日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失效废止,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取代。《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