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艺人公司所谓的严正声明是有用的吗??

2025-04-23 15: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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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很多艺人公司所谓的严正声明在法律上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没用的。

一、声明的形式

艺人公司的声明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艺人本人声明

2、委托律师事务所声明

3、经纪公司声明

以上所有的声明,都是表明一种态度或者表明委托人的态度,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更多起的是一种广而告之的作用。

二、声明的效力

1、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都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申明不具有直接的法定效力。申明的目的更多的是通过声明表示保留追究侵权者的权利,达到既保留回旋余地、又警告侵害者的目的,这种申明更多的是为了起到足够的“恐吓”作用,或者说是震慑的作用。

2、对于“停止发表”、“禁止传播”、“不得造谣”,这种要求,由于申明人或者是律师都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是无权进行制止的。

3、声明的效力明显小于律师函的效力,声明的发布可以是个人、组织、社团等,而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

三、声明无效是否就可以肆意妄为

声明的无效性并不是说就可以肆意妄为地侵害艺人或者艺人公司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只要被害人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依然会给予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2:

其实还是有用的,这是给一些网络上造谣的一些人发出警告,如果他们继续造谣下去,将会启动法律程序,还是有一点威慑作用的。

回答3:

应该是有用的吧,因为有一些人会盗用艺人的肖像作品等等,所以要制定一些措施来防止这种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