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补液适用于中度以上脱水,有明显腹胀、休克、心肾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并发症者及新生儿。
补液总量:一般需按累积损失量、继续损失量和生理需要量计算。
①累积损失量:指病后(急性脱水)减轻之体重数量,这部分液体最主要。这部分液量可根据脱水程度加以估计,例如中度脱水患儿入院体重为9kg,其累积损失量计算如下:
按病前体重为100%,患儿脱水时体重减轻平均为病前体重的8%,故现有体重9kg 代表病前体重的92%(因100%-8%= 92%)。
设病前体重为Xkg,则:
X ∶ 9 = 100% ∶ 92% 即X ∶ 9 = 1 ∶ 0.92
X =(9×1)/0.92 = 9.77
故累积损失量=病前体重- 入院体重
= 9.77-9
= 0.77(即770ml)
累积损失量也可按体表面积计算,轻度脱水为1200ml/m2,中度脱水为2000ml/m2,极重度脱水为3000ml/m2。
② 继续损失量: 按实际损失补充, 一般在禁食条件下为40ml/(kg·d),电解质包括钠、氯及碳酸氢离子各40mmol/L。继续损失量也可以用口服补液盐(ORS)补充。
③生理需要量:急性期一般可按基础代谢需要量计算,即5% ~ 10%葡萄糖溶液50 ~ 60ml/(kg·d),钠钾各1 ~ 2mmol/(kg·d)(氯化钠溶液10ml 含钠15mmol,10% 氯化钾溶液10ml 含钾13mmol),或按1500ml/m2 体表面积给予糖60 ~ 75g/m2 体表面积,钠、钾各50 ~ 70mmol/m2 体表面积。生理需要量也可以用3∶1 溶液补充。高渗脱水时,垂体后叶分泌抗利尿激素,促进肾小管远段的吸水作用,因而有人认为高渗脱水时,生理需要量宜酌减1/4。
上述三部分之和即为第一天输液总量。为便于临床应用,一般将上述三项概括为以下数值,可适用于大多数病例。轻度脱水为90 ~ 120ml/kg, 中度脱水约120 ~ 150ml/kg, 重度脱水约150 ~ 180ml/kg。个别病例必要时再作较详细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