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请参阅《关于审理毒 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 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 品数量大”:
(一)苯丙 胺 类毒 品(甲 基 苯 丙 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 麻油五千克、大 麻脂十千克、大 麻叶及大 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 卡 因五十克以上;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 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
(一)苯 丙 胺 类毒品(甲 基 苯 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 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 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 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 卡 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麻烟属于毒品,18.9克可以判刑了,这个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