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按《担保法》规定是不能为你们提供担保的,当初签定了担保合同也无效:法院根本不可能执行学校的财产。不知道法院“要了几万块钱的执行款”是向你方要的、还是向学校要回给你们了?如果是向你们要的,还是不给为好,因为给了也可能要不执行款。
附:《担保法》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现在这几万块钱的强制执行款,不知道该不该交”:
(1)自己掂量,按法律规定不该交,执行不能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用,而应在执行后从执行来的款项中扣除。
(2)但现实中确实是有申请人给钱就执行得快的情形:如果你们之前给法院的钱已经使执行有效果了,这次给不给就根据情况自己确定吧。
(3)按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索要钱物、不给就不执行的,你们可以在有确切证据时向上一级法院或是当地人大、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找媒体(在你证据时,找媒体可能效果更好一些)。
3、“交了又怕他到时候又找什么借口来拿钱”:极有可能。
4、“家里人拿这件事已经伤透脑筋了,天天有人来催债”:没办法,既然当初是你们借了人家钱,只能先耐心安慰人家了。
5、另外,这楼盘还在,如果能查封并转手出去也可以偿还部分债务的。
广东胡律师:
法院收了你们的钱不给收据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投诉,再者你所谓的法院那部份执行款收得有点莫名其妙,我建议你对于这点去跟法院交涉,然后在交涉过程中进行录音,让对方说出收钱的目的,然后带上录音去上级部门举报投诉;
对方不给的话,那就只有申请强制执行了,强制执行款是法院从拿回来的钱里面扣。
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时,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后,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将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结算,并提供清单。
钱不能交,法院在变向要好处,估计对方找了关系了。现行法律规定,执行费不得预收。你每天去法院,找院长和执行官沟通,该给的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