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
假设死者系自杀。死者右太阳穴中弹,证明死者是以右手执手枪开枪自尽后枪被摔落到右前方地毯上。而现场证实死者右手执笔,不可能同时用右手开枪自尽,所以系谋杀。证据就是:使用鹅毛笔写字的人,手指不可能离笔尖只有一英寸,因为蘸墨水的时候会让手指碰到墨水。因此,死者手中的鹅毛笔是凶手将死者枪杀后,故意让死者拿在手中制造自杀的假象。
用右手拿着枪对着自己的右边太阳穴开枪之后,扔掉枪,再用右手把笔把笔拿起来。
我觉得他没有这么多时间吧。
而且,自杀的人是会为自己找个舒服的位置自杀的,但他没有。
因为如果是自杀的,死之前应该是拿着枪的,而且墨水应该是关着的。
自己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