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2024-11-13 1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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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国家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在单一制下,(多选,了解)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全国只有一个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单一制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的紧密联系;中央政府总揽全局,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分枝、必须服从中央命令。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有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

(2)联邦制。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联邦制下,全联邦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权力由联邦统一行使;各联邦组成单位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制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地方政府就本地事务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联邦)政府的权力通常限于调控各地方之间不能有效调控的事务,以求能够建立起联邦内部制衡的结构体系。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我国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根据中国具体的历史情况、民族情况,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

第二,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如对回民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可以变通,但是不能是原则性变通,尤其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了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根据“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平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制度。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我国,虽然省、直辖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还享有自治权,但是都不能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权、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的组成单位。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自己负责管理,自行制定政策。而其他行政区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除了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极少数内地的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特别行政区有权创制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其他行政区除了对属于地方性事务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回答2:

单一制
你需要查查单一制与复合制的根本区别。

单一制其特征是: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法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回答3:

就是单一制啊
尽管有香港澳门特区以及台湾地区,官方的说法仍是单一制的国家。
因为全国立法机关、中央政府都只有一个

回答4:

单一制,凡是涉及到复合制的,一概不属于我们国家,那种事是而非的混合体,更不会出题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回答5: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