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和聋哑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2024-11-17 1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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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

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一来减去了肢体走动的不便,二来也可以了解世界。

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就业增收,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托底保障机制。特别是明确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特惠保障制度。

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落实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能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三是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为残疾人融合社会、参与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最高检: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2015年12月3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意见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

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回答2:

1、教育优惠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2、医疗优惠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

3、进入公共场所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4、拆迁安置优惠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5、通信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优惠;聋哑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收费。

扩展资料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别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回答3:

由于各地的执行情况、经济条件不同,因此优待政策各地不尽相同。建议咨询一下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上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了解政策。

以都匀市为例

《都匀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规定: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指享受本市城乡低保的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二级残疾人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增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40元。

同时符合上述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享受;

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扩展资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州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精神。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都匀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参考资料:都匀市人民政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实施方案

回答4:

每一个市都不一样吧 给你个参考 都匀市残疾人优待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残疾人工作的必要经费。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它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5%的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五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应保尽保的规定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给以最高标准保障金优待。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农村拥有承包土地的常住残疾人,残疾程度达到下列四类的,全额交清农业税后,可享受下列补贴和减免待遇,补贴数额以残疾人本人应负(分)担农业税部份为限,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极重度、重度(一、二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二级智力残,一、二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二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三级肢残、一级低视力、三级智力残、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三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四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的残疾人。 补贴的款项和标准是: 对一类残疾人:全额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部分,免除“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下同)负担。 对二类残疾人: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的50%,免除“两工”负担。 对三类残疾人:减除60%的“两工”负担。 对四类残疾人:减除40%的“两工”负担。 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土地承包费。对生活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扶、赡)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户”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店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康复机构的按摩或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八条 凡我市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文艺、体育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应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九条 残疾人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10%。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市税务机关审核,依法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所需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总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残疾人教育,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教科书费、学杂费的优待。 各类培训机构应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应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持乡、镇、办事处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协会)证明就医,乡、镇、社区医院(诊所)免收挂号费;市级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和注射手术费,减少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市级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五条 城区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市区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常住地一致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第十七条 服务行业应按规定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票; 2、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国营市内公共汽车; 3、在单位出售或分配住房时,享受照顾; 4、优先享受社会救济; 5、免费进入展览馆、体育场、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康复健身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公共活动场所;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前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九条 盲人、双下肢残疾人等重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起点和终点均在市区的市属国有公路客运车辆时,减收50%车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机动车在市区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酌情减免其他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部门应当优先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市公证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人身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培训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人翻译专业资格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均应享受特殊津贴,其享受标准以其职务、基础两项工资之和的20%计算。 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0年,并在残疾人岗位上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特殊津贴纳入退休基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所取得的收益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转自 盐亭劳动保障网: http://www.yffw.gov.cn/html/28/1/1552/1.htm

回答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主要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培训、康复、创业、出行等等方面给予优惠。其余的相关优惠政策可以到各自省残联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进行了解细读。由于各地的执行情况又有所不同,因此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