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该教师还在课堂内向学生推销含有极端利己主义观点的书籍。针对上述行为,某市教育局决定,给予该教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某中学收回推销的《××××》,并同意某中学将其解聘。
这是一起教师言行违法的案例。《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因此,教师有违法言行,学校可以解聘。第三十七条又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该教师违法言行明显,学校的处理是合法的。省教育厅公职律师、法学硕士 王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