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认受害方的房产证户主是不是受害方本人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对此问题进行了特别批复《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明确指出,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