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为帮助增值税纳税人熟悉和尽快掌握《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本期专刊就《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供大家学习。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相关问题解答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什么时候开始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23号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申报所属期2015年6月的增值税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所有增值税减免税享有情形都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不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就是当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才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其余情形都需要如实填报。
问: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该怎么填报?
答:“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或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问:“减税项目”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有哪些表间关系?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问:“免税项目”中“出口免税”栏次如何填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此栏。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问:“免税项目”中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有哪些表间关系?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填,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问:“免税项目”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填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问:“免税项目”第5列“免税额”怎么填报?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