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制度。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对省以下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十)负责全省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深圳、珠海、东莞由地税部门征收)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其它地方各税
教育费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其它罚没收入
社保基金收入
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