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中,甲与乙约定在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房屋已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乙;甲乙约定于5月20日交付房产,但甲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应属于无权占有。当然这种情况下乙必须已按合同规定交付购买房屋的费用,已履行交付购房费的义务,否则甲可以以乙未履行交付购房费的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不交付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甲对房屋的占有则属于有权占有。
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交付房屋;也可以主张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也可以根据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若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交付房屋,则甲乙的关系没发生实质变化,甲仍为房屋购买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及时交付房屋;乙为房屋购买合同中的债权人,因乙已交付购房费。若乙主张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则甲乙的关系发生变化,甲乙之前订立的房屋购买合同已撤销,甲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成为新违约之债的债务人,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新的违约之债的债权人。
这部分内容我也不太精,第三个问题可能有错误,我会再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