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依据所认定的法律义务,债权人未自愿放弃债权,那么被执行人只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但在实务中,部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用词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从裁定文书字面上难以直接判断是否可以恢复执行。在此情形下,申请人是否具备恢复执行的权利,不能教条的根据是否有“本次”二字判断是否可以恢复,应结合裁定背后的事实,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自愿放弃执行权利来进行判断。
实务中有存在法院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要求债权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应注意:在申请中明确写明终结申请原因,并在申请中明确写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并在收受裁定时确认裁定书是“终结本次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所以不可一律绝对的认定为“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