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协商选择的,选择的是与该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且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工作的机构。
而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具体方法、过程、程序、形式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评估没有按照规定去评估,被拆迁人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