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
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执法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建议;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归口和融合的要求,应当在科研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审批单中纳入保密审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