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业时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全身而退吗?

2025-04-05 0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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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陈某是某建筑公司一名货运司机,负责向建筑工地运送河沙。一次,陈某驾驶货运车辆,在装卸作业过程中,突然上方施工塔吊发生倾斜垮塌,陈某紧急弃车逃走,最终货运车被砸中导致报废,建筑公司以陈某未能有效保护公司财产为由,扣除陈某半年工资作为赔偿款项,并要求解除陈某与建筑公司的用工劳动合同,陈某向建筑公司提出申诉。问: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有的甚至危及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作业员工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紧急避险或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迅速撤离,导致生产单位的财产受损,这是情势危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选择。生产单位是不得因这一特殊缘由而改变对于从业人员的待遇,或者要求从业人员进行赔偿的。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陈某为了规避塔吊垮塌而造成的生命危险,紧急弃车逃走,在客观条件与情势缘由上均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建筑公司克扣刘某工资进行赔偿,并要求与陈某解除用工合同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陈某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突发的生产事故中,人的生产权益的保护应当是被置于第一位的。因此,在现实的生产事故中,人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生产单位的财产受到损害,是不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这是一种不可抗逆的危急情势,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正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权益,可以让从业人员最快地脱离危险而不用担心因此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保障事后不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依然享有公平、平等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