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科技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限期在条件成熟时再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按预备期登记,先发注明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符合条件后转为正式登记。 优惠政策:为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并在2005年底前领取《营业执照》的,自领照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