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申请南阳经济适用房

2024-11-06 14: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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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一句话也不好回答。我把南阳市的经济适用房文件转给你,你对比看自己是否有资格申报。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房〔2008〕57号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南阳市物价局

南阳市监察局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南阳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 南阳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市户口,且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

3、市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关物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4、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我、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部门窗口领取《南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下称《申请收》),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内容,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状况证明;

3、户籍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抚养证明。

有关部门应对其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议程序

经济知用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报的情况进行评议。

(一)评议范围: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

(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三)评议时限: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

第六条 审查公示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应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区房管部门复审;市直和市属以上单位(含企业)将《申请书》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复审。

(二)复审

区房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应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房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

市房管部门对报送的复审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南阳市经济适用房核准通知书》,并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予以公布。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通过轮候或摇号程序取得《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下称《认购证》)。

第七条 轮候程序

(一)轮候对象为孤老病残和市政府确定优先解决住房的申请人。

(二)市房管部门扫照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向核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八条 摇号程序

(一)市房和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

3、摇号中签的比例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二)摇号结果应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南阳房产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

(三)市房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核发《认购证》,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

(四)取得《认购证》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购房程序

轮候和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按《认购证》编号先后顺序和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选房,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办证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持《认购证》、购房合同、票据,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退出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有以下情形的,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二)加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1、对擅自向未取得《认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时行处罚。

2、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时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

4、对出具虚候证明的单位,由房和部门提请有关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不得更名,只能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也不得以房屋对调等方式变相非法转让,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对违规当事人,由房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炒、卖房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取消其购房资格,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房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定社会的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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