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按照规定,公安局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安之意乃是公共安全的意思,所以公安局便是肩负维护公共安全的使命的行政机关,至于在现实中个别人员人为地扩张权限则是另外一回事,也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履行一些侦查、预审等的职能而将其列入审判机关。
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下面的一个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