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生产法,即建筑业总产出减去建筑业中间消耗后的余额;
二是收入法(分配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同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如今建筑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对于建筑产业而言,建筑产业是由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装修等行业组成,它们共同的产品应该是“建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行业生产的产品都是半成品,并且是由建筑这个特定的产品,形成了各行业之间的技术、利益和体制机制的相互关联,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业链。
然而,建筑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脱离了以建筑作为最终产品的理念,往往忽视了各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产业的系统性;忽视了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忽视了建筑产品的整体效率效益最大化问题。而是更多地注重了各自行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循环;各自行业的效率效益;各自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扩展资料
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为:全部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建筑业个体户从事的社会统计,是在地(经营地)统计。
即一地区辖区内的全部建筑业活动包括了本地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有资质的和资质外的建筑业企业与建筑业个体户,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完成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建筑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生产法,即建筑业总产出减去建筑业中间消耗后的余额;
二是收入法(分配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同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如今建筑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
扩展资料:
作用
1、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增加值的变动是宏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之一,对于宏观经济的热度而言,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功效。
经验和数据都表明,建筑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能够基本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一般而言,建筑业增加值增长迅速的时期,国民经济都在一个相对繁荣的周期运转,相反,如果建筑业增加值增长比较缓慢,国民经济经常就处在相对萧条的状态。
2、建筑业增加值的变动状况对就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建筑业增加值与农民收入之间表现出越来越大的相关性。
3、一般而言,建筑业增加值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状况的反映,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增加值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总价值减物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