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降和受伤后投降在投降本质上没有区别,但当事人在受伤后投降的可能性不大,完全可以采用被俘的方式终止自己的作战行为。被俘和投降在本质上是两个概念,投降是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而被俘是在客观不具备作战能力条件下产生的,在对待上有巨大的不同。
军人的荣誉高于一切!
投降:定义为军人在自愿或长官的命令下,停止对敌人的战斗并成为战俘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俘:指在战斗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受伤,昏迷,敌方以我方作战人员生命相胁迫)导致失去作战能力而被敌方俘获。因被俘不存在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性,因而不同于投降,故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被俘后叛变投敌,通常按叛国罪论处。较投降罪加一等。
不知楼主对这个解释是否满意?
严厉驳斥“中国军人投降论”
近些日来,在很多地方看到内容类似的文章,文章的内容只有一个基调:中国军人为什么不能投降,应该向西方军队那样允许投降。
对于这个论调,起初没有特别在意,但数日来屡屡撞见,心里很不适,不得不一吐为快。
提倡投降论调,其依据就是美国军队允许士兵投降。那好,我也告诉你,想必你应该知道巴顿,巴顿最著名的一句话就是:军人最好的归宿就是死于战场上的最后一颗子弹。也就是说,美军并不提倡所谓的投降论,至少崇尚勇敢无畏。作为军人,战死沙场是最理想的归宿,不仅仅局限于中国军人。
作为军人,在战场上的唯一权利就是消灭对方,你连自杀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投降。作为中国军人,为什么不能投降?道理很简单,说通俗直白一点就是,我军的字典里没有“投降”二字。如果还不懂,那就先唱一遍国歌--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
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
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着
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前进!
前进!进!!
我们的民族曾经屈服过,可是屈服的代价是《辛丑条约》、《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等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除却赔款割地,中国人沦落到连狗都不如的境地;我们的士兵曾经屈服过,可是屈服的结果却是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其中就包括50000余名放下武器投降的士兵,最让人忍无可忍的是,刽子手到现在都不承认这滔天的罪行。
自1840年以来,我们用了几乎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去学习怎样屈辱的做人,可即便如此,人家仍然没有给我们最起码的做人的权利和尊严。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哪个国家能够花费如此多的时间去学会屈服和投降?美国人?他们所倡导的允许军队在战场上投降,那是因为他们对于投降的概念完全不懂,对投降的认识才是开始学习幼儿园的课程,距离“投降”的最高境界还差得远。最理想的课程就是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人也尝尝在中国面前屈辱生存100年是什么滋味,到那时,美国人可能才会真正体会“投降”的“深刻内涵”。估计到那时,美国人也不会再说投降二字。
是敌人剥夺了我们的士兵投降的权利,是列强把我们的民族压迫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既然如此,我们就只有优待俘虏的权利。
没有决死的战斗意志,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今天,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未来。祖国统一尚未完成,民族复兴大业道路漫长而在我们的身边,虎狼正以贪婪的目光紧盯着我们。向虎狼投降,绝对死路一条。
正因为誓死不降,才铸就了我军英勇无畏的神圣军魂。正因为宁死不屈,才挺直了中华民族的坚强脊梁,造就民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公布
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八条 边防海防线的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二条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五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 故意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第九十四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是刑法的。军队内部肯定有军法。第二种情况的罪更轻点。第一种就是按投敌算的。抓住就是枪毙
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投降就是投降吧,不过好像后一个还是好一点点的。既然投降了,那就是在对方阵营里了,所以如果不是你落到原来阵营里应该不会受处罚?如果真要受,那就要军法从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