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搞清“免于刑事处罚”的概念。
《刑法》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见,“免予刑事处罚”是定罪不处以刑罚,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定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中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各级纪委应无条件遵照,无需再调查,只需把司法判决的定罪直接用来党纪定性。至于如何量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因此,对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不一定要开除党纪的。尺度掌握在纪委常委会或党委手中。
给予党内处罚 警告、严重警告、停职、降职、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刑事和党内的纪律处分是两回事,虽然刑事上是免于处罚,注意,免于处罚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但还是构成了犯罪。这和刑法上所说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定为犯罪是两回事。
至于党内的纪律处分,由纪委和监察机关自行作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这是一种有罪判决啊,那当然应该开除公职、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