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历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变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嬗变体现出以下几条规律。 (一)中央集权是推动地方行政层级变化的主因 中国古代,以皇帝为主组成了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在皇帝制度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无所不包的最高权力,皇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从单个朝代来说,开国皇帝一般比较英明,对中央集权的控制能力也比较强,但皇位世袭制决定了继承人的素质会逐渐降低,再加上外戚与宦官专政,集权统治会逐渐削弱,最终走向灭亡;从历代发展趋势来讲,经历了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朝“两府三司”制、元朝“一省六部”制和明清“内阁六部”制等不同的形式和发展阶段,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 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行政制度的补充,地方行政层级调整必然受中央集权变化规律的影响。在各个朝代开始阶段,为了提高政权运转效率通常会减少地方行政层级。但为了解决管理幅度过大和军事问题会设立监察区和军管区,这些非行政区最终会演变为州、道、路、省等地方高层政区,使地方行政层级变多,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史,正是中央集权加强到削弱、再加强再削弱的交替更迭,地方行政层级变化也表现为波浪式,最终随着封建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趋于稳定。 (二)沿袭变革是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主线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一条主要线路是对前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沿袭和改进,沿袭为主,变革为辅。 沿袭主要源于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大体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一是面临的经济基础变化不大。封建政权崇尚重农抑商政策,确保税赋征派和地租征收,在维护政治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阻碍了工商业发展。二是共同倾向于“内重外轻”政策。历朝王朝成立之初,为了避免地方分权偏重,中央集权被削弱从而引发割据分裂局面,多采用“内重外轻”政策,在发展经济和保持稳定两者之间多选择后者,即使地方丧失抵御能力也在所不惜,这在宋、明两朝最为明显。 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革新,是中央集权能力不断加强的客观需要,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秦朝在郡政区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汉朝设置13部刺史,唐朝设道对地方派遣监察官员,宋朝设置互不统属的路,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无不是中央加强集权的创新;隋朝罢除郡的建置,宋朝消除方镇割据,明朝废路为府,也是中央加强集权的变革。对于地方行政制度而言,行政层级少,则管理幅度大,容易失控;行政层级多,则管理链条长,效率低下。因而,地方行政层级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存在一个可容忍的变动区间。地方行政制度的这种内在要求,接纳中央集权演变而来的新的高层政区,必须使原有的高层政区级别逐层下降,或取消,以保持地方行政层级的相对平衡。 (三)下稳上动是地方行政层级结构变化的特征 纵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史,县作为地方行政层级的基层政区,是相对稳定的。县级的相对稳定性表现在自秦国推行郡县制以来,任何朝代的基层政区都是县,也从来没有被取消过。究其原因,一是百里之县的设计比较合理,适合农民朝出晚归的出行要求,对于官员下乡劝课农桑也比较合适;二是维护中央政权的需要,县是各朝中央政府落实一切政令的基本单位,赋税征集、军队招募、百姓安居乐业皆属县的职责范畴。 县以上地方行政层级,受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往往处于震荡变动之中。为了避免地方割据,必须将高层次的政区划得较小,导致高层次政区数目增多。中央的有效管理幅度达不到,就需要设立巡视或派出机构。这些机构有辖区,就会转化为地方行政层级。当行政权和军事权合一后,就可能对中央集权构成新的威胁。这使中央政权处于两难境地,内外轻重处于转换之中,高层政区频繁变动在所难免。 (四)财政改革是影响地方行政层级嬗变的重要因素 财政改革对地方行政层级嬗变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财政是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自古以来,财政就在行政体制中占据特殊而又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还是张居正“一条鞭法”,财政改革一直是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也在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财政改革对地方行政层级嬗变的影响,还表现在财政是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推动力量。商鞅变法中制土分民、履亩而税、重农抑商等财政改革措施,保证了封建国家上层建筑的形成和完善,为中央集权的确立和实行郡县制创造了条件。商鞅为了配合国家对人口的管理,还制定了完善的户籍制度,从而催生了县制。古代各朝从国家安全出发,同时也为了涵养财源,徙民边塞,实行军、民屯垦,建立起都尉、都督、都护府或都司卫所等军管型的特殊地方行政制度,并逐渐融入到地方行政层级中来。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变化趋势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