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