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10年进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把两份劳动合同都收上去了,公司没有给我留存,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能向劳动局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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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