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示,可以理解为不做拒绝也不做同意,即可理解为不做否认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法律行为从法理上将应当包括合同,从广义上将,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即是法律行为,从狭义上将,法律行为单指民法学范畴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合同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对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也应该受民法通则的调控和约束。
即本人知道的无权代理的合同如果不做表示即是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