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采购方式审批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方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
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6、质疑、投诉不同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和投诉事项宽泛,不必提供确切证据,不会引起诉讼风险。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对于yoyo831111朋友说话,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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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两个法规中摘抄。
楼上的回答不正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这个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但是,政府采购法比较晚,所以他很多内容参考了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前期的预算,招标,合同,支付,还有争议处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具体的程序上,并不细。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觉得他是个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出台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同时规定了什么行为要招标等,并不是程序法,也不是政府采购的下位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只是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交叉,如一个项目,既有工程,又有货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