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工间休息计入工时”还需细化》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不妨先厘清一个概念,何谓特殊工时?工时分为两种,一种是标准工时,一种是特殊工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所谓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即指特殊工时制。如今,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然是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
纵观这一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等等。
其中,工间休息拟计入工时,最为人关注。究其因,现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虽然规定“职工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工间休息时间是否可计入工时却没有明确。由此,便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纷扰。
如今,该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但不妨更细化一点。即工间休息时间应完全用作休息,不能成为筐,啥都往里装。比如,不应该包括如厕时间、就餐时间。
而如厕时间、就餐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有业内人士建议,除了工间休息时间应算入工作时间,诸如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此建议切中实情,绝非多余。
当然,仅仅明确何谓工间休息时间还不够,基于个人体验,如何保证这一善制不沦为纸上权利,尤为关键。应该说,近年来捍卫劳动者权益的法规不断健全,相较于十年前、二十年前,大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少了许多,但不少企业仍然或多或少、想方设法地损害劳动者权益。
工人目前的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是在资强劳弱的现实面前,工人不敢维权,往往不到万不得已或者狠下心来辞职,不会向企业负责人叫板;二是作为工人的娘家人,工会往往失语,或者一屁股坐在资方一边。
避免善制徒具观赏意义,建议需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提高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遗憾的是,《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谈到如何惩处违规企业;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走进工厂替工人维权,并开设行之有效的举报热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此之外,工会应该硬起来。
具体操作是,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否则有些用人单位可能还会想出新的花样来盘剥劳动者。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民网-“工间休息计入工时”还需细化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首先,如果你单位实行的正常工作时间的话,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所以周六上班,应该按照两个来计算加班工资。
2、国庆八天,其中四天是法定节假日,要按照三倍来计算加班工资,另外四天是休息日加班,按照两倍计算加班工资。
3、这种单位还去干什么,工作是很好找的,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同时你要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才能找到好单位。
4、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者去劳动仲裁告单位,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如果你打算辞职,请保留好你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准备打官司,另外所谓的劳动监察大队不值得信赖,他们根本就是一伙的,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金投资默认这些违法行为,因此在上海市郊和私企里,六天上班没有加班费时司空见惯的,你要搞就往大的搞,比如诉诸媒体或者上法院,人也多一点,只有这样我们的人民政府才会重视
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你一周工作6天,周六应该按照两倍计算加班工资。
你到劳动局去举报(但要做好辞职准备)!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