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024-11-01 08: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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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问题不涉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适用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时候,举证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举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有效对抗对方的抗辩证据时,其实质依然是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举证责任依然应归属举证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只承担抗辩证据不足的责任。也就是说当抗辩证据不足或没有抗辩证据时,自然应该抗辩方承担责任。在问题中,实质是举证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在这情况下,抗辩人无需抗辩也应属举证人举证不利,怎么会双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呢?
另外说点题外的,医院的结论不能证明行为人行为和受害人结果的因果关系,医院结论只能证明受害人只要发生摔倒的事实就会引起胫骨骨折,也就是说医院结论的意义仅在于说明一件事实:只要受害人摔倒,就极大可能会骨折。如果说医院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身体情况是不论有无外界因素都会摔倒的话,那肯定足以排除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但事实医院结论不能起到这作用。
在此情况下,该案是不是适用公平原则更为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