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法》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结合1,生父母不再有探望权。3、不能再生二胎。4、最后一种情况,要看出台二胎以后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