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仲发〔2014〕3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