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2024-11-01 1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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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是否不动产,是否应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具体判断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这类设施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因此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回答2:

  增值税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首先要区分:

  一、纳税人的性质差异:

  1)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则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征,则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发票的差异:

  1)如果购买方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是一般纳税人,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购买方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论纳税人为何种性质的纳税人,均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去,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回答3:

  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固定资产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