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业和住宅的雨污水管,考虑使用要求和今后的维修与管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群体,故污水排(管)放均分别设置而不建议共用。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就商业的雨污水管能否与住宅共用,在排水(特别是污水)系统选择时有一定的限制;现将规范相关条文(不限于)摘录如下,供参考。
4.1.1 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1.3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同层布管)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