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先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矛盾,区别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说的是:混合担保中,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先债务人偿还,不够的再找担保人
2说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很大,债务人不还,也可以先找连带担保人